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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荒”承包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四荒”使用权承包、租赁或拍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
“四荒”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未利用土地。“四荒”范围和土地类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界定。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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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个人或者联户,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之所以对“四荒”土地规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承包,主要是考虑到土地经营的难度系数比较大,如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进行经营,按照公平原则,只限定本村的户进行承包,可能在经营实力上很多“户”都达不到,即使承包到他们手中,也不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而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承包,由最具能力的人进行承包经营,有利于土地功能的最大发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是专门讲对四荒地承包的。 第四十四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既然是通过“招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就不用通过村民代表了,适用本章规定,只要双方接受、公开协商”的办法,通过招标、荒丘,跌也是合法的,其承包费便可涨可跌了、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拍卖。”所以续签合同肯定要公开。”如果你是本村村民,涨是合法的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四荒”土地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其中,实行承包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折股,分享承包费等收益;实行股份合作经营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从经营的收益中获得股份分红。这样,无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承包“四荒”土地,都能够以股份分红的形式获得定的利益,这样既有利于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没有承包能力的成员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产生矛盾。 承包“四荒”土地,需要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关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规定,禁止在25度以上的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50度以上坡地上整地造林,抚育幼林,复垦油茶、油桐等经济林木,必须采取水土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规定,禁止毁林毁草开垦、烧山开垦以及开垦国家禁止开垦的陡坡地,禁止围湖造田以及围垦国家禁止围垦的湿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幼林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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