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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资格撤销义务是否是单独承担

2021-11-12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监护人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赡养和抚养费用。据此,王被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仍是孩子的父亲,依法应尽的义务不会被免除或消灭。

相关法规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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