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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从严治警从严不受理处罚

2022-01-19
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公安厅 《关于从严治警、执法为民责任追究十条规定》 第一条对群众的报警、报案不出警、不受理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二条对群众申请办理证照故意刁难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三条对群众正当的控告、申诉,不按规定受理和查处的,给予责任人行政警告至行政撤职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四条对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创收、抓人指标的,乱收费、乱罚款,非法扣押、没收、使用涉案财物等严重侵犯群众合法利益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五条对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非法限制或者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予以辞退或者给予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对故意制造假案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开除处分。 第七条对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命令或者重大警务部署的,给予责任人免职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对重大案事件隐瞒不报,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对责任人予以免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行政开除处分。 第九条对上级公安机关督办的民警违法违纪案件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对有关领导予以免职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一至第九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辞退、免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行政纪律处分由监察、公安或有关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人,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警衔降级或者取消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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