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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虚开发票罪刑事构成要件有: 1、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 2、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3、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关于法人变更后虚购发票的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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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具体应以案件情况确定,详情电询。
刑法是保障法,虚开发票罪规制的对象范围要小于行政法规制的对象范围。由此决定,“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并不必然是刑法意义上的“虚开发票”。只有危害到国家的税收管理秩序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才是虚开发票罪的行为对象。犯罪数额的认定也秉持同一立场。基于此,混开情况下(真实交易与逃税套现并存)虚开发票罪金额应当以逃税套现金额为准。
虚开发票一般是指不如实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有时候,纳税单位和个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购货单位为了某种需要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开具发票时,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法,甚至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项虚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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