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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见义勇为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物质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坚持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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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见义勇为,本人及其亲属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被报复致残、死亡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办理。
对见义勇为人员,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一)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全省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万元以上奖金;(二)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二万元以上奖金;(三)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全县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五千元以上奖金;(四)其他见义勇为人员,由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见义勇为群体的表彰、奖励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应当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一)核电站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其他核设施;(二)存在发震构造,且可能诱发五级以上地震的大型水库;(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严重次生灾害的矿山、石油化工、燃气等大型。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并接受省、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站)也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管理,其运行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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