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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中,很多业主认为,物业服务企业只不过是服务提供者,没有权利就业主相关妨害物业服务秩序的行为提起诉讼。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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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的解聘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择或者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等。,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催收物业费的诉讼时效,由2年变为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经书面催缴,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费用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疑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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