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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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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行为的,都可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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