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主要客户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客户是国家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
贪污受贿罪数额的认定是:贪污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贪污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现行的刑法是按照贪污、受贿、受贿的数额来定罪量刑,分为10万元以上、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5千元以下四个档次来进行量刑。这次修正案草案删去了对贪污、受贿、受贿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的规定了三档刑罚,并且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可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现行的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实际情况和需要作出的,对于惩治和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犯罪起了积极作用。但是,实行以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规定数额虽然明确具体,但这类犯罪情况复杂,情节差别很大,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受贿扶贫救济款项,有的贪污、受贿、受贿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等,这些情况就对一般的贪污、受贿、受贿情节要严重,如果单纯考虑数额很难全面的反映具体个罪的社会危害性。同时,仅仅由贪污、受贿、受贿数额决定了不同的量刑档次,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针对上述问题,这次修正案草案有以下几点进步:1、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更加科学合理。修正案草案改变了仅仅以数额为区分量刑档次的规定,改为数额结合情节的区分方式。考虑到了实践中的复杂情况,能够使罪责刑相一致。同时,数额加情节也是许多罪名如盗窃罪等入罪量刑的规定方式,这样规定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2、贪污、受贿、受贿罪的规定更加简洁明了。现行的规定有四个量刑档次,四个量刑档次内又有不同情形,规定复杂,而且存在重叠。修正案草案由原来的四个量刑档次减少为三个量刑档次,相互衔接,适用简单。3、在刑法中不再规定具体数额,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掌握或者由最高法、最高检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予以确定,也符合立法规定的发展趋势。这使得以后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形势的改变,不需要修正刑就可以改变贪污、受贿、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保持了刑法规定的稳定性。但是,这样修正后,不同量刑档次的刑期范围就显得重要。笔者认为,对贪污、受贿、受贿犯罪的主刑应当不低于有期徒刑,同时并处财产刑。即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期、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同时,最高法、最高检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进行界定。同时,明确判处死刑的情形,以方便司法实践适用。
(一)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其他较重情节”,应予立案,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多次索贿的; 2.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3.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二)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涉嫌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贪污与受贿的量刑中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49人已浏览
1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