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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民事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以下几点: 1. 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
1、以下民事纠纷案件由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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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二、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三、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导读: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将保护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保证了股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即无论是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 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有以下两个原则:一是将保护出让股权的股东的权益作为基本出发点,保证了股权自由转让的权利。即无论是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或者转让给其他股东,只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就可以成功转让。二是注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因素,为保护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赋予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即当其他股东如果担心受让股权者的加入会影响原相互信任的合作关系时,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方式来解除顾虑。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是否同意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出资,只要股东双方就股权转让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可,不必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股东将自己的出资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其他人,就必须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性质,人合的因素重视股东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法院在审查是否征得股东同意时,应当审查以下三个方面: 1.是否征求股东意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向公司提出转让自己股东权并征求股东意见的请求,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 (十)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召开股东会议,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2.公司半数以上股东是否同意转让。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出资应当征得公司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但是如果转让出资的股东将转让出资的情况报告公司以后,公司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决定股权转让的情况,公司应当有股东大会决定,并应当就是否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的问题作出决议;公司没有召开股东大会的,由转让出资的股东承担征求股东意见的义务,并应当有所有股东的签名。 3.不同意转让的股东是否出资购买。公司过半数以上的股东不同意股东转让出资的,其中的股东必须表明自己愿意出资购买;股东不同意转让,又不出资购买的,视为同意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对于股东同意购买转让的出资,但所给予的价格低于股东要转让的价格的,一般应当视为不出资购买。 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一般而言,审查股权转让协议是否合法有效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股东转让的股权真实完整,不存在瑕疵;2.转让人与受让人就转让事宜意思表示真实;3.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出资,应经过半数以上的股东同意;4.没有损害其他股东的有限购买权。 江彩英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体间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三)企业分立中发生的民事纠纷; (四)企业债权转股权纠纷; (五)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六)企业兼并合同纠纷; (七)与企业改制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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