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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一: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保险公司有权追偿; 观点二:无论是《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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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三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享有追偿权,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应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首先从交强险性质来看,交强险作为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其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性,其设置目的在于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及时有效赔偿。而在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下,法律已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果不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使得侵权人在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仍然可以通过交强险转嫁风险,显然这并不符合交强险的立法本意。 其次从肇事逃逸行为本身看,侵权人毫无疑问都具有逃避责任追究的动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其违法程度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相当,甚至更大。况且,驾驶人肇事逃离现场后,导致事故发生时是否存在醉酒驾驶等违法情形已难以查实,如果让保险公司承担终局责任,则无异于放纵了行为人的违法行为,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再者从鼓励驾驶人遵章驾驶的价值取向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既是严重违反道路交通法规的违法行为,也是违反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如由保险公司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则与鼓励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的正面社会价值取向相违背,不利于引导驾驶人谨慎、遵章驾驶。因此,在驾驶人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形下,应当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让侵权人承担终局的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交强险条例、最高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交强险赔偿后,可以向侵权责任人追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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