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工程变更的原因可能有很多种情况,当发生工程变更或其他工程问题时,施工方需进行一定金额的赔偿,工程变更的索赔也有一定的时效。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或其他原因致使承包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或造成了损失,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补偿费用或赔偿损失。引起索赔的原因,即为索赔事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索赔时效,是指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索赔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约定期限内不行使索赔权的,视为放弃索赔权利,其索赔权归于消灭的民法典律制度。约定的期限即索赔时效期间,一般为28天。 该种索赔时效,属于消灭时效的一种。 索赔时效的规定,见诸于各类合同范本中,如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索赔须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建筑工程质量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种含义。狭义的建筑工程质量主要是指建筑工程符合业主需要而具备的使用功能,这一概念强调的是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如基础是否坚固、主体结构是否安全以及通风、采光是否合理等。 广义的建筑工程质量不仅包括建筑工程的实体质量,还包括形成实体质量的工作质量。工作质量是指参与建设工程的建设者,为了保证建筑工程实体质量所从事工作的水平和完善程度,包括社会工作质量,如社会调查、市场预测、质量回访和保修服务等;生产过程工作质量,如管理工作质量、技术工作质量和后勤工作质量等。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实体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建筑工程项目业主决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
建筑工程合同,是指一方约定完成建设工程,另一方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合同。前者称承包人,后者称发包人。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特殊类型,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2人已浏览
847人已浏览
399人已浏览
2,5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