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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20条规定:将原宪法第10条第3款中: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或者征收并给予补偿。征用与征收的具体区别是: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并给予地上物补偿,土地被征用后,集体土地不改变所有权性质;而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被征收后改变其土地所有权性质,即变为国有。"
在土地管理法的总则中即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征收土地是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补偿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征收土地的补偿范围。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者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征收而消失,土地征收: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2、实施程序不同。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股权转移,土地征收的流程比土地征收的流程要严格。3、审查机构不同。土地征收的审查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二级,土地征收的审查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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