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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
不属于。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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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土地使用权本身是具有财产属性的,只要被继承人在生前未将该土地予以处分,则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该部分财产当然归入遗产范畴,在分割以前属于继承人的共有财产。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收益。因而,本案所争议的土地补偿费不是遗产。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死亡前已经取得或者应该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则应归入遗产的范围,并按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执行。如果是死亡后得到的补偿款则就不属于遗产的范围,因为遗产是指死者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的家庭承包而言,农户中的其中一个承包人死亡的,则该土地是由其他在世的承包人继续承包的,则死亡后的补偿款是属于在世的其他承包人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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