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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乙方: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账户:开户行账户: 甲乙双方为携手合作,促进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之相关规定,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结合双方实际,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恪守: 第一条工程名称。 第二条工程地点。 第三条工程范围。 第四条质量标准。 第五条承包人。 第六条工程总价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 第七条工程包价本工程包价计人民币元整。 第八条付款办法 第九条工程期限 第十条中间开工本工程范围内。 第十一条双方联系制度及协作办法。 第十二条工程保密办法。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特殊条款。 第十五条合同有效期限。 第十六条合同份数本合同正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份,总承包人收执份(其中送拨款银行及发包人各一份)分包方收执份。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总承包人:负责人:地址:电话: 分包方:负责人:地址:电话: 年月日订立
建筑施工合同有履行期限。 建筑施工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承包人在投标函内承诺完成合同工程的时间期限,以及按照合同条款通过变更和索赔程序应给予顺延工期的时间之和。合同工期的作用是判定承包人是否按期竣工的标准。 《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标的物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应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文件组成及其优先顺序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专用条款。 5.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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