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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会被收容教育

2021-12-04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对于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对于尚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但是,随着2000年《立法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颁布实施,上述法律法规已经失去了其合法性。国务院《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将收容教育视为行政强制措施,但对于收容教育的法律性质,应视为行政处罚。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与劳动教养相比,两者有很大的相似之处。长期以来,中国将劳改人员与劳教人员并列,对于两者来说,无论是同一种羁押、管理模式,还是期满释放后的待遇,在观念上与实际上,差别不大。收容教育和劳教基本上是一种模式。假如劳动教养明确是行政处罚,那么,收容教育当然也可以列入行政处罚的行列。二是行政强制措施,其中一个重要特点是临时性,即中间性而非终局性,通常的扣押、查封、冻结是行政强制措施;另一个特点是非处分权,一般是限制权利而非处分权利。行政处罚的本质是合法损害违法者的权益。直接目的是通过处罚损害或限制违法者的精神、自由、经济和利益,促进其改正。接受教育的目的和手段完全符合行政处罚的本质。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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