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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对持有浙江省的人员提供相关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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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以及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与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总会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和单位的沟通、联系,互通信息,协调开展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会帮扶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公共视听载体等媒体,宣传社会救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公告栏、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一)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二)特困供养人员;(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四)因患大病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自负部分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标准的人员;(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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