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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转移,又称“债务承担”。是指债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债务转移不仅必须由原债务人和新债务人达成协议,而且必须经原债权人同意。 债务转移的...
转让债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债权人许可; 2、债权债务关系处于合法存续期; 3、转让债务应具有可转换性; 四、当事人就债务转让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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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2、被移转的债务应具有可移转性。不可转移的债务有以下几种: (1)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移转的债务; (3)不作为义务。 3、第三人须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就债务的移转达成合意。 4、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
(一)须有有效债务存在。 债务有效存在是债务转让的前提,债务自始无效或者承担时已经消灭,即使当事人就此定有转让合同,也不发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债务,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债务承担。将来发生的债务,也可以设立债务转让,只是要等到该债务成立时才发生转移的效果。诉讼中的债务也可以由第三人承担。 (二)被转移的债务应当具有可转移性。 不具有可转移性的债务,不能够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标的。 司法实务中通常认为下列债务不具有可转让性: 1.性质上不可转移的债务,它往往是指与特定债务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联系的债务,需要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因而不得转让; 2.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转移的债务; 3.合同中的不作为义务。 (三)第三人须与债务人就债务的转移达成合意。 (四)债务转让须经债权人的同意。
1、债务转让需要符合的条件包括:该债务是合法有效的,债务为人与第三人达成了债务转让的协议,债务人转让其债务的,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不同意的,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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