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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行政诉讼不适用时效。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为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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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的活动。人民法院通过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来解决特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在我国,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被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有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和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获得法律救济的一条渠道。行政诉讼制度由198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所确立。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的规定相一致。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公民认为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时,虽与自己无直接利害关系,但为维护公益,而向特定机关提出起诉请求,并由特定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形式在中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通过对西方法治国家行政公诉制度的考察和法理思考可知,在中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有理论之基础,现实之需要,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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