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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的

2021-09-30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以及法院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   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一是婚外同居行为属于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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