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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有: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损害: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公司的社会评价因侵害...
名誉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 2、造成损害结果: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知悉;受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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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公司名誉权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定: 1、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违法。 消费者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不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权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名誉权。 2、受害企业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包括降低了消费者、社会公众对法人商誉的社会评价。 3、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在具体认定行为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时,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主观有过错是指行为人对于他人名誉权受侵害的事实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以媒体新闻报道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观心态为故意,我们可以轻易认定,但如果仅仅表现为对所报道的事实调查或审查不严导致报道失实,其主观心态应如何认定?笔者认为,新闻媒体作为我国的社会监督主体,应当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报道权,而不应过分要求新闻媒体报道准确无误。因为基于我国国情,舆论监督在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方面。因此,我们应当鼓励并支持新闻媒体继续有效地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2、行为人行为违法 对于该构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确解释,但是,笔者认为,按照惯例,此处的“法”应作限制解释,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于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可以约束行为人,但是违反这些规定,受害人并不得据此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此种情况下,唯一可以救济的途径是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诉控告,要求主管机关对行为人做出处理。 3、存在损害后果 由于名誉权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誉权的损害后果与一般侵权后果的表现有所不同,前者较为隐蔽,且举证比较困难。如公民因加害人行为导致社会和他人对其品德评价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为导致商誉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终止等。我国还没有明文规定名誉权损害后果的具体表现形式,而涉诉的名誉权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对于是否存在损害后果及后果严重性,没有法定和统一的衡量尺度,这也是完善名誉权保护制度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 4、损害后果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联系 因果联系一般表现为直接和间接两种,笔者认为,侵害名誉权的构成必须是违法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后果,如果确定违法行为与间接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必然导致权利滥用,这也与名誉权保护制度的初衷相违背。
构成名誉侵权这样认定: 1、侮辱。即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即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公开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的规定,名誉侵权主要有下列三种方式: 1、侮辱。即是指用语言(包括书面和口头)或行动,公然损害他人人格、毁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诽谤。即是指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的事实,公开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3、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即是指泄露并宣扬公民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愿为人所知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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