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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的权利。 2、...
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场所、精神病鉴定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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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会见时违反法律、执业纪律或者本规定的,看守所民警有权提出劝阻和警告;对不听劝阻和警告的,有权终止会见,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本单位法制部门和办案部门。
律师会见,看守所可以监视,并对会见全过程进行监控,但不得监听,公安机关不派员在场。律师会见完毕应当与看守所办理在押犯罪嫌疑人还押交接手续。
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接待律师提交办案部门的委托手续、证据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24小时内转交办案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指定的负责接待律师部门告知市公安局法制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通报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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