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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资本制中的认缴期不限可以变更,除非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变更认缴期限,否则应当按期缴纳。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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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期未完成当时约定的认缴数额,企业将会进入信用系统异常名录,法定代表人被锁定;有以下几种方法可以避免; 1、可以延期实缴时间; 2、可以减资至你能够实缴的数额。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若真的不能到位,你应该提前与工商局沟通,说明情况,否则罚款是难免的。你本身就没有到位,不存在减资的问题。这类问题比较少见,我做过一个外资独资公司出资不到位的,工商不同意按减资处理,是协同政府审批部门、工商局、改变原政府批文,公司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修订章程日会计报表“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由工商变更的营业执照。具体如何处理,建议你多征求工商的意见,可能会少走弯路避免遭受处罚。仅供参考。
不可以无限期,出资时间一般为30年。到期后可以延期。 根据新《公司法》,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决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章程中自行规定其认缴的注册资本是否分期出资、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注册资本从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股东的出资期限由公司章程自行约定,原则上不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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