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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脱逃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2、脱逃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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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脱罪的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公安机关依法对罪犯进行监押管理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从被关押场所逃跑的行为,具体有如下方式: (1)秘密从监押场所逃跑; (2)在押解途中逃跑; (3)使用暴力强行逃跑; (4)使用威胁方式强行逃跑。 3、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限于被依法关押的犯罪分子,包括已决罪犯和未决人犯。其他人不构成本罪。 4、本罪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从被监押的场所逃跑,脱离监管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过失不构成本罪。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进行拘留、逮捕、羁押、监管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施加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强制措施,是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犯罪抗衡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机关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接受司法机关依法对其所采取羁押、监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须遵守的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而脱逃,就直接破坏了司法机关的监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逃离羁押、改造场所。羁押场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场所主要指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等。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应视为监管场所范围。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应诉受审的途中脱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劳改机关关押的途中,跳车、越船脱逃的均是脱逃行为。行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乘司法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行为人通过对司法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监管控制。从人数上看,有单个人逃跑的,也有数人共同逃跑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脱逃,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脱逃的形式属于量刑情节。但是,如果脱逃中犯有重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的,应按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对于多数人集体脱逃的,应按共同犯罪论处。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照本法与刑事诉讼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决犯;二是已被判处拘役以上刑罚,正在劳改机关服刑的已决犯。只有上述两种人才能成为本罪主体。被行政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逃跑的,不构成本罪。被错抓、错判的人,不甘心被羁押或劳改而逃跑的,按照脱逃罪论处。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行为人脱逃的目的是逃避羁押与刑罚的处罚。如果没有逃避羁押或刑罚处罚的目的,则不构成犯罪。例如,犯人获准回家办理丧葬事宜,确实因故未能按时返回监狱,就不能视为脱逃罪。 由于逃脱罪和脱逃罪本就是同一个罪名,故而也就不存在逃脱罪和脱逃罪的区别一说,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需要抓获犯人,并在掌握切实证据的基础上,进行判处,若犯人逃逸,公安机关需要部署抓获,然后加以审理。
1.脱逃罪的主体限于刑事诉讼中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3.犯罪客体是是司法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离羁押、改看守场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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