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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
2、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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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如果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应该要求返还彩礼,但是具体返还数额需要结合彩礼的使用情况、双方分手的原因以及社会习俗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一般来说,不能要求返还彩礼,除非有证据证明支付彩礼一方因支付彩礼而导致其生活困难,并结合婚姻存续时间的长短、双方的过错等因素来考虑是否返还以及返还多少事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的返还有: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男女双方都要离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给彩礼方,因婚前给彩礼而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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