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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纠纷终结

2022-08-12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从以上法律法规可以看出,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才可以向法院起诉,对签收后的调解书是不能向法院起诉的,如果法院受理了这样的案件,则应以裁定的形式驳回原告的起诉。也许有人会担心这样会使得确实遭受了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没有了救济的手段。事实上,这种担心是多余的。根据1996年7月25日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复函》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当事人可再次向作出调解协议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按监督程序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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