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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中只能任选其一。定金实际上也是违约金的一种。如果两个条款同时生效,那么就违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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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在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中只能任选其一。定金实际上也是违约金的一种。如果两个条款同时生效,那么就违背公平原则,对违约方明显是过于苛刻了。扩展资料:《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合同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情况下,如果一方违约,对方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对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选择适用定金条款,但二者不能并用。现实中,有些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也约定定金,在一方违约时,对方要求违约金与定金条款并用。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定金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目的;违约金相当于一方由于对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一般说来,守约方根据违约金条款,就可以补偿自己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当然,在定金条款对守约方有利时,守约方也可以适用定金条款,按照定金罚则弥补自己的损失。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时,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确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定金与违约金并存的情况下,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在违约行为没有造成损失时,应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予以确定;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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