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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若对方的行为影响到您排水、通风、采光、通行等方面的相邻权利或其他民事权利、权益,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若造成损失可以并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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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用水和排水上发生的相邻纠纷。土地之间的引用水发生的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通行方面发生的相邻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是指不动产权利人为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时产生的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风方面发生的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采光、日照方面发生的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是指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因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害相邻人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和生活环境引发的相邻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是指因相邻不动产权利人一方在使用自己的不动产时损害相邻之不动产的安全而发生的纠纷。 【常用法律条文及索引】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处理相邻权纠纷关系,应遵循三项法定原则: 1、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 2、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习惯的原则。
相邻关系纠纷包括以下这些: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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