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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否认共同债务的处理有的当事人为了少交诉讼费或合意借离婚逃避债务等,对债务隐瞒不报,使债务悬空。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漏洞。通常情况...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从而推翻对方的主张。一般来说,如果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都属于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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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债务,是指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合法经营造成亏损或双方从事非法经营造成亏损,或者虽由一方进行非法经营,但另一方明知而不反对的债务,一律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加以认定,但对一方从事非法经营,配偶的另一方并不知情或事先已明确表示反对的债务,一般认定为个人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一方非为共同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原则上应由其个人财产偿还。除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有关个人债务的认定外,我们还应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特有财产作一下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1)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理,对于配偶一方婚前的债务,他方无清偿义务。(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那么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3)审判实践中一般将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认定为个人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标准:“以共同使用为认定基础,以推定规则为补充”的认定标准。所谓“共同使用”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夫妻共同债务应源于双方共同生活的需要。只要客观上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无论是否经过夫妻合意,均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层含义是夫妻双方合意举债举债,即以双方名义出具借条,即使该借款未用于共同生活,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所谓“推定”是指非举债方无法证明、法院也未能查证债务并非共同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设立推定规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而对举证责任的所作的分配,并没有改变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但在适用推定规则时需要认真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对其进行综合判断。
夫妻一方不承认债务为共同债务的,另一方可以举证证明债务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从而推翻对方的主张。一般来说,如果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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