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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审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及一审案件卷宗材料,应当核对以下内容: (1)上诉状、有关证据及收据、一审裁判文书是否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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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定延期理由未结案属于违法,可以向法院内设纪检监察部门投诉。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般来讲法院都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释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必须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并且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如果有特殊情况的,就需要做特殊的处理。不能有所延长。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时长,只能是三个月的时间,如果三个月内还是不能审结,就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来继续审理。
首先,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看,裁定撤销案件只有一种情形。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法院不该立案却立案执行与重复立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对于此条不能参照适用。所以撤销案件的裁定缺少可供参照的执行依据。而从立案程序上来看,执行立案与诉讼立案完全一致,出现相同的法定情形,所采取的处理方法也应当相同。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所以参照这一条,比照诉讼程序对错误受理的处理方法,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更为合理。其次,从案件的处理效果上看,驳回执行申请也更为合适。如果裁定撤销案件,案号消灭,案件归零,无法反映执行人员的真实工作,也不利于司法统计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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