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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写明委托权限。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书中指...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强制许可请求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写明委托权限。请求人有两个以上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除请求书中另有声明外,以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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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规定的强制许可期限届满前,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的,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应当提交终止强制许可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一)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专利权人的国籍或者其总部所在的国家;(三)被请求终止的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四)请求终止强制许可的理由和事实;(五)专利权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专利权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六)专利权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七)附加文件清单;(八)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请求人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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