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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的,该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条款无效,当事人一般可以选择向法院诉讼。但是当事人在约定的仲裁机构已经申请了仲裁请求,...
有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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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在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如无不明确之处,就是有效的,需要到指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其裁决的效力与法院是一样的。建议你查一查,住建部仲裁委员会有没有,看名称应当在北京,如有,进行仲裁,如没有,根据《仲裁法》第十八条“对仲裁协议中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1)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能够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才有效。(2)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贝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那就是你们协商仲裁还是诉讼的问题了。
[2005]民立他字第5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鲁立请字第1号《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未申请确认仲裁协议的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实体纠纷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能够确定仲裁机构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申请仲裁;认为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仲裁协议无效的,应当依法受理。受理后,被告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仲裁协议约定由“××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如“××市”只有一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定约定的仲裁机构系指“××仲裁委员会”;如“××市”有多家仲裁委员会,应当认为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不足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行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行撤销,再视具体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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