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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
合同履行地的管辖权规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但当事人依法签订协议的,由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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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2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合同管辖地的规定是:市、县仲裁委管辖本区域内的劳动合同争议;市仲裁委管辖区域内属企业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地区仲裁委管辖企业或者是中央等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省仲裁委一般管辖比较重大的跨省、地方的劳动合同劳动争议。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五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管辖权按照如下方法确定: 1、合同中对合同履行地点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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