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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查询关联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知悉内幕信息当事人持有该证券及变更登记等情况。...
本公司设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为上市公司及其提供网络投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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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申请人违反本规则以及本公司相关业务细则、指引等规定的,本公司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证券登记及相关服务。
监事会或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本申请获取其公告的登记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召集人不得将所获取的证券持有人名册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股票发行人申请办理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增发、配股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申请材料:(一)股票登记申请;(二)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核准文件;(三)承销协议;(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证券发行人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包括非货币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证券发行人处的证明文件);(五)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途径发行(以下称网下发行)证券的,还需提供网下发行的证券持有人名册,证券持有人名册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证券持有人证券账户号码、证券持有人有效明文件号码、本次登记的持有证券数量等内容;(六)证券有限售条件的,还需提供限售申请并申报有限售条件证券持有人类别;(七)公开发行前国家或国有法人持股的,还需提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向外国战略投资者定向发行股份的,还需提供商务部等有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八)涉及司法冻结或登记的,还需提供司法协助执行、质押登记相关申请材料;(九)证券首次发行的,还需提供证券发行人法人有效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对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的授权;(十)指定联络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十一)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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