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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 其一,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其四,发给股票请求...
具体有:其一,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其四,发给股票请求权;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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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有: 其一,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其四,发给股票请求权; 其五,股票过户请求权; 其六,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其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年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具体有: 其一,参加股东会议对公司重大事项具有表决权; 其二,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权; 其三,分配公司盈利和享受股息权; 其四,发给股票请求权; 其五,股票过户请求权; 其六,无记名股票改为记名股票请求权; 其七,公司经营失败宣告歇业和破产时的剩余财产处理权。 《公司法》第三十三年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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