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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不同,它具有特殊性,并且我国法律规定任何民事主体,即便是政府对环境造成损害,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也就更体现了环境...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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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条件包括:1、依法在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2、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5年以上,无违法记录。
根据诉讼的性质,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诉讼应当是一种独立的诉讼类型,其最终应当是与现在三大诉讼并列的一种诉讼。但是,考虑到公益诉讼中所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特点,以及与现行诉讼制度和谐发展,可以把诉讼请求基于民事请求权的归结为民事公益诉讼,而起诉被告是行政机关,起诉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行为的为行政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规定,起诉人应当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公益诉讼不要求有直接利害关系,也不要求起诉人是法律当事人。对于这一新的诉讼制度,各国的称呼不一致,如环境民众诉讼、环境公民诉讼等,但其内涵基本一致。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情况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该制度在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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