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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12条的释义

2021-03-18
审判时一般的程序是,在法院的将审判结果下来以后,这时如果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有确凿的证据并且能够证明侵害人犯有某一种罪行的情况下,被害人为了追求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并审判的轻微的刑事案件即可称为自诉案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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