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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扬尘污染源进行现场检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扬尘污染查...
矿山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的扬尘污染;对采矿场、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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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的防治与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在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装卸与堆放、公共场所和道路保洁、养护绿化、采石取土、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等活动中以及因其他工业生产或者泥地裸露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部门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总体方案,制定本辖区的扬尘污染防治具体方案,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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