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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养费的具体给付标准,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规定(第24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在审判实践中,可以参照受害人实...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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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赔偿义务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就受害人不需要营养费、医疗机构出具意见时所提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等举证,由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和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的情况进行裁判。人民法院对受害人是否需要营养费要严格把关,营养费的标准也不宜过高,必须根据其实际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酌定,原则上不得超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一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故,如果你有单位可以让单位给你出具书面的工资证明,如果你没有单位,可以参照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的公告作为证据。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因此,如果你们的住院病历中有需要加强营养的医嘱,可以作为主张医疗费的依据,你们根据医嘱购买的与治疗伤情有关的营养品的正规发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营养费是为了恢复健康而必须的费用,它应包括购买补品费,住院期间适当的汤水费等。在当今日常生活中,人们注重生活品质,广泛重视营养的补充的前提下,伤者的营养费对应的营养品显然不是日常生活之必须的营养品。 因此,交通事故营养费赔偿标准: 1、对于需要支付营养费的营养品应当的范围与等级,应由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 2、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伤情显著轻微,不需住院治疗的,一般不赔偿营养费。受害程度达轻伤以上者,赔偿营养费,赔偿期限从受害之日起到伤情基本痊愈之日止。 3、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或请法医作出鉴定确定。医疗机构的意见作为参考是《解释》规定的前提条件,医疗机构的营养意见应当是以辅助治疗的需要为前提的,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出具营养意见,可以推定为不需要辅助治疗的营养,不应对营养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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