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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后抚养费主体不适格怎么办

2021-10-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及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1、主张子女抚养费应由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我们都知道,子女抚养费是给未成年子女的,在未与自己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时,该未成年子女作为利益受损方,理所应当享有作为原告起诉的权利。 2、主张子女抚养费应由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与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如果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或者支付抚养费的数额过低的话,势必会导致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义务增加,不光需要投入精力照顾子女,还不得不投入更多的费用以保证子女的正常生活,其作为利益受到损害的一方,当然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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