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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列财产保全被申请人

2025-02-04
一、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怎样列 在财产保全申请书中,被申请人可以被列为被保全人,其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载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时,应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二)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五)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如果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文号和主要内容,并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二、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因此,一旦发现保全申请错误,法院可以裁定以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对被申请人的损失予以补偿,也可以裁定申请人以其他财产权益作出补偿。 应指出的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财产保全的申请人,也无权对财产保全申请进行审查。因此,如果财产保全错误,仲裁委员会既不是错误的承担者,也不是判断是否有误及错误程度的执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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