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相关法条:《》第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承担未尽监护职责的监护责任,还是承担一般过错责任,此是相当一个时期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颇有争议的问题。以往倾向性的且多为司法实践所接受的观点认为,自学生的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之日起,学生家长即与学校建立了对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委托监护关系。因此学生在学校受伤学校有责任吗,不论学校对在校学生所受到的人身伤害是否存在过错,学校都应承担未尽监护之责的责任。
对于这起事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首先应确定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的管理责任或权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其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父母的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有符合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也规定:“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另外,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而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68人已浏览
966人已浏览
724人已浏览
1,1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