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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废弃物排放人、消纳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施工等相关批准文件发生变更的;(二)建筑废弃物处置方案中装载地点、消纳场地或者现场分类消纳方案需要调整的;(三)建筑废弃物运输合同主体发生变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人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所属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三)新增、变更过户、报废、遗失建筑废弃物运输车辆的。符合法定条件的,原发证机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建筑废弃物运输价格参照省有关建筑工程计价和综合定额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收集、运输、消纳、综合利用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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