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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那就不能补救。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继承权的,可以积极补偿被继承人,然后...
1、如果当事人是因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而丧失继承权的,那就不能补救。 2、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其他原因丧失继承权的,可以积极补偿被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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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有: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和其他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遗嘱,情况严重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在下列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阻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的,情节严重的; 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 (3)杀害其他继承人争夺遗产; (4)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五)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的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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