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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部责任意味着承担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这与扣分和行政处罚有关。交通法规规定的全部责任如下:(一)追尾前车;(二)倒车尾撞后车;(3)溜车...
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负次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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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肇事逃逸但未造成严重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分别视有关情形予以处罚: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1条第2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的责任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自首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刑法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一观点,原因有二:其一,这种说法回避了导致加重结果的主观心理的争论;其二,也表明了即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为的相对独立性。以上就是交通肇事逃逸未遂的后果。
交通肇事逃逸后果主要表现为承担行政处罚以及刑事处罚。具体表现为因逃逸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逃逸一方负事故全部责任。逃逸的当事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吊销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如果还存在逃逸致使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死亡的,会被依法处以7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及《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不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行政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会被依法处以刑事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一)追尾的 (二)逆行的 (三)倒车的 (四)溜车的 (五)开关车门的 (六)违反交通信号的 (七)未按规定让行的 (八)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当事人负同等责任。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双方当事人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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