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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可以担保合同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可以重复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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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不需要约定抵押期限。这是因为抵押权人对担保物取得了担保物权,也就是说,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基于物权永久性的特点和担保合同属于从合同的性质,《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只要债权存在,抵押权就存在,抵押人就要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不存在了,抵押权也随之消灭,抵押人也不再承担担保的责任了。
房屋需要抵押的,应当先签订抵押合同,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登记时设立抵押权。当事人想用房屋抵押的,应当先签订抵押合同,明确约定抵押事项,然后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生效。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抵押权人不能以物抵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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