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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
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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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代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之外的,可以不进行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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