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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房屋买卖合同。 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房屋所有权证到场办理。 3、该房产为夫妻共有时,则夫妻双方都...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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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根据我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二手住房转让需要准备的信息:1。买方:本人到场,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销售合同。2、卖方:持有效身份证明和房屋所有权证明到场。当财产为夫妻共有时,夫妻双方应同时到场,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结婚证等相关文件。3、如果财产处于租赁状态,卖方除提供上述文件外,还应提供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的书面材料。《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在房屋登记簿上记录房屋权利等事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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