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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公司注销条件包括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并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若是有剩余财产的,可以按照约定分配...
公司注销的条件主要有: 1、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公司注销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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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注销: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3、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4、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3)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4)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程序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领取); 2、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决定注销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单位股东)或签字(自然人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字。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出资人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开户银行的销户证明; 7、税务机关关于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受理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9、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除上述说明外,均应由被委托人签名并署明“经核对,本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公司注销需满足如下条件之一:1、股东或股东会作出公司解散决议;2、公司依法宣告破产;3、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且不再延续;4、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5、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如被其他公司收购或分立成好几个公司,原公司不再存续的;6、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7、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设立登记后转注销。
1、有限公司注销条件包括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并在法定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制定并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若是有剩余财产的,可以按照约定分配给股东。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一百八十一条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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