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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要分清事故责任不等同于赔偿责任 有的受害者在事故中存在着一定的事故责任,其往往就会把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等同,认为对方的事故责任比例...
1、注意应享有先行告知权。公安交警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认定书时,应告知事故当事人申请公安交警部门调解的期限和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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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二者无必然联系,有诸多相异之处,事故责任不等于赔偿责任,无事故责任并不一定无赔偿责任。 (二)赔偿款落实后方可在协议书上签字。如果赔偿义务人尚未准备好赔偿款,受害人便在协议书上签字,受害人将存在无法拿到赔偿款的风险。 一旦协议书内容无法实现,受害人只得通过诉至法院的方法来解决问题,这样就违背了受害人选择调解的初衷。 因此,受害人最好在赔偿义务人落实赔偿款后再签调解协议。 (三)为防止赔偿义务人利用受害人的资料申请理赔后逃走,在所有赔款到位前勿将自己全部资料原件交给赔偿义务人。 有的赔偿义务人需要用受害人的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受害人若将自己全部资料交给赔偿义务人; 一些赔偿义务人很有可能利用这些资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卷款逃走,此时受害人便陷入了很被动的境地,所以受害人必须谨慎保管好自己资料原件。 (四)申请理赔时,要确保保险公司书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内容并同意将赔款汇入受害人账户,若不能保证上述要求,很可能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一、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前的准备 1、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2、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3、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注意交通事故调解书应当包含的内容。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交警部门制作调解书,各方当事人签名,分别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2)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4)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5)赔偿方式和期限;(6)调解终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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