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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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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七十四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金融机构批准文件罪既遂判刑如下: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规定处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以罚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是指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2.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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